财政部印发
关于《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》的通知
财综〔2017〕32号
党中央有关部门,国务院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,全国政协办公厅,高法院,高检院,有关人民团体,有关中央企业,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为适应加快现代财政制度改革和信息化发展的需要,充分运用互联网、移动智能等信息技术手段,推广运用财政电子票据,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,全面提高财政票据社会需求便捷度,提升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效率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、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推进“互联网+政务服务”开展信息惠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16〕23号)、《财政票据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70号)和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),研究制定了《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》。现各单位请按要求开展试点工作,并将试点情况及时反馈财政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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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,为准确无误地完成财政工作并保证每一位学员的利益,报名缴费学员需准确填写报名信息,以确保开具的电子发票真实有效,如因学员提供的信息有误而产生任何后续财务问题,一切后果由学员本人负责!
北京外国语大学
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